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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论文_疫情应对中公共

 
文章目录

1 疫情防控中公共信息公开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砝码

1.1 疫情监测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彰显政府的责任与担当

1.2 确诊病例个体活动轨迹的信息公布有利于实现疫情的精准防范

2 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有力举措

2.1 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泄露易致不良社会影响

2.2 疫情处置中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基本权益要求

3 疫情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3.1 公共信息公开应建立在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之上

3.2 公共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制

3.3 疫情应对中个人隐私信息收集的安全防范

3.4 疫情应对中公众知情权和个体隐私权的协调处置

文章摘要:疫情防控中公共信息公开是体现政府公信力的关键砝码,疫情监测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彰显政府的责任与担当,确诊病例个体活动轨迹的信息公布有利于实现疫情的精准防范。而疫情处置中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则属于个体基本权益要求,应秉持“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既要保障个体的生命安全,也要维护个体的人格尊严。公共信息公开应建立在个人隐私保护的基础之上,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卫生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对信息安全的有效监管,对于涉及个体隐私的信息必须进行妥善保护。鉴于疫情防控的应急之需,专业技术机构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在特殊时期拥有获取个人信息的合法性以及对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强制性。基于利益分配的角度而言,疫情防控中公众知情权和个体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其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制约与权衡。在疫情应对的特殊时期,政府及有关部门更需要妥善协调好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间的张力,既不能以一昧牺牲个体利益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不能仅囿于个体利益而忽略公共利益的集体维护。在疫情应对中,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必须限制或干预某些个人权利时,应尽量做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对个体权益的适当限制要符合公共利益集体维护的合理要求,应是鉴于当时情境下所必须采取的权宜之策。

文章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信息公开,隐私保护,

项目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JDSRB00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一般项目(SM202010025006), 上一篇: 民商法论文_“法律体检”精准服务医学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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